分手后,他向前任索要同居期间的转账,法官say“NO”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9 10:54) 点击:383 |
牡丹江律师分析基本案情孙某与王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期间,王某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孙某微信账户内转款合计近80 000元。后双方因性格原因分手,现王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孙某偿还80 000元借款。 虎林市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虽提供了转账记录用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但未提交借据,且双方均认可上述款项的记录系在恋爱期间产生。结合双方系恋人关系,且曾共同生活的事实;本案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本案双方之间并不能有效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王某在提供微信转账记录的情况下,仍应提供其他证据用于证明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现原告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微信聊天记录中亦不能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故王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王某关于孙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纠纷,首先需明确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出借人需举证证实借款已经交付,才能确定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其次,需要确认借贷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议;在本案中,因双方存在恋爱关系的特定事实,在恋爱期间的转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不能简单以转账记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王某仍应提供借据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本案中王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