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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月芹
赵月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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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310199411361846
  • 资格证号:
  • 地区:黑龙江-牡丹江
  • 手机:1383631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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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早逝 房产孙女名下 如何保障“老有所居”?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7-08 02:13)     点击:357
牡丹江律师讲解案情
  儿子早逝,房屋产权在孙女名下,老人担心万一将来儿媳孙女不履行养老协议自己将无处居住。老人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确认居住权?法律如何保障老人“老有所居”?
  【案情回放】
  周老太年过七旬,膝下独子因交通事故英年早逝,儿子过世后,周老太与儿媳、孙女获赔75万余元。经商议后,周老太与儿媳用赔偿款为孙女购买房屋,为了解决晚年养老问题,三人签订《养老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孙女所有,老人享有终生居住权。”然而,周老太与儿媳、孙女共同生活中,逐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因担心儿媳、孙女不履行《养老协议》老人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要求法院依据《民法典》有关居住权的规定,确认自身在房屋中的居住权并要求孙女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
  【以案说法】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本案以调解结案。儿媳、孙女均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老人办理居住权登记并承诺将赡养老人至终老。
  据此,上海金山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方式,为老人明确了居住权,老人在孙女的配合下完成了居住权登记手续。
  本案焦点:
  《民法典》施行前约定的居住权,能否直接进行确权登记?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首次对居住权作了详细规定,允许民众以书面方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物权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若当事人在《民法典》施行前取得他人住宅居住的权利,在《民法典》实施后直接请求法院确认居住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在本案中,考虑到房子关系到失独老年人的晚年安居问题,且老人与儿媳、孙女签订的《养老协议》中确实约定老人享有终生居住权,设立居住权更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所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就周老太在房屋中享有的居住权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最终由其孙女配合至物权登记机构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手续。
  合理设立居住权,为养老新模式提供法律保障。
  一、上海是全国进入老龄化最早的城市,如何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是这座城市的重要课题。近年来,“以房养老”成为新兴的养老模式,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或养老机构,用以保障晚年生活的经济需求及生活照料。《民法典》施行后,“以房养老”协议中可一并设立居住权,并至物权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为老年人的老有所居提供法律保障。
  二、《民法典》施行前的居住权利需重新约定后方能确权登记
  在《民法典》施行前,民众基于协议、法律文书等获取的合法居住权利,不能直接确权登记。当事人需重新签订居住权协议,方可至物权登记机构办理确权登记。当事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的,可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主持下,以民事调解书、人民调解协议等形式明确居住权,并据此调解书到物权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三、社会各方应共同努力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幸福
  老年人遭遇各类养老难题时,村居委、养老机构、司法部门等各级组织应积极提供帮助,施以援手,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居,营造友善对待老年人的社会氛围,共同携手保障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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